防范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

2021-06-09 10:51:56 作者:SystemMaster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第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第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第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私募股权投资防范非法集资要点
第一,界定私募基金主体能否发行私募基金,要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没有备案登记,如果是代销机构,要取得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享有最终募集权益,且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禁止多人汇集资金由1人投资私募基金的“委托投资”。

第四,私募基金募集资金需专用账户监管,保证募集资金不被挪用。

第五,私募基金有严格的资金募集流程。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且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不再投资该私募基金。

第六,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募集。

第七,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包括在微信朋友圈也不能发私募基金广告。